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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
2024.12.28 16:37:22
智研拓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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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
二、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政府可以通过补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供热设施管理
第八条: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供热设施。
第十条:供热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供热运营与收费
第十一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区域和范围提供供热服务,不得擅自变更供热区域和范围。
第十三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供热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五、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